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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大學儲備軍官訓練團選訓服役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兵役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國防部應選定軍事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或會同教育部協調所需委託之大學設置教育中心,承辦第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儲訓事宜。
前項教育中心之編組、師資聘任、軍事課程內容、授課時間、地點、教學設備、經費撥用及學生輔導連繫等,由國防部通知選定之軍事機關(構)、部隊及學校或與受委託大學簽約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