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校軍訓教育武器彈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各學校對軍訓教育武器(含配件)、彈藥及彈殼,如有遺失被竊情事應立即追查陳報。除應負責賠償外,並須查明責任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