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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教育部海外青年講習會講習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經核定參加講習之學生有關報到規定如左:
一、應遵守報到時間,不得無故遲延,否則拒絕其報到。
二、經核定參加講習之學生,無故不向講習會報到接受講習時,除由學校
予以記大過一次之處分外,並著其參加下次講習,如仍不參加,則予
以勒令退學之處分。
三、參加講習之學生,在報到前如發生臨時性急性病症,須取得公立醫院
證明,可准其遲延三天報到;逾三天以上方可治癒者,得准其參加下
次講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