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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大專學生集訓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一律接受集訓,每年集訓之對象,規定如左:
一、大學暨獨立學院聯考錄取與保送之新生。
二、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考入二、三、五年制專科,現肄業一年級之在校學
生。
三、國 (初) 中畢業考入五、六年制專科,現肄業三、四年級之在校學生
。
四、原在國內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與僑生大學先修班結業,經 (待) 分發大
專學校之僑生。
五、由海外回國升學大專學校之一年級在校僑生。
六、經核准緩訓有案或參加上一梯次集訓因故退訓之學生。
七、其他應受集訓及補受集訓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