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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高級中等以上 (含進修補習) 學校學生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或部分課程
或免參加軍訓術科教練及活動,應在入學註冊後二週內,檢具有效證件,
向就讀學校辦理申請,由校 (院) 長核定。並分別統計列冊以備查考。申
請書及名冊格式由教育部另行訂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