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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免修軍訓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級進修補習學校學生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修在校軍訓全部課
程:
一、曾在國內同等程度以上之正規學校畢業者。
二、曾任或適任國軍士官、預備士官以上職務,經核准退為備役者。
三、現任國軍士官、預備士官以上職務,經權責單位核准參加營外學校就
讀者。
四、年齡屆滿四十五歲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