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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軍訓成績考查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專科以上學校男生,除合於免受集訓或講習者外,其依年度集訓 (講習)
計畫規定,經驗退或退訓有案,無藉故不到集訓 (講習) 情形,屆畢業時
尚未接受集訓 (講習) ,但軍訓成績及格者,除另有原因外,免再補受集
訓或講習,即以軍訓課程學期平均成績為準。
接受集訓期間,遭受開除處分者,或參加海外青年講習期間,遭受勒令退
會處分者,除另有規定外,其集訓或講習成績,應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