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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嘉獎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第二或第三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及校閱成績較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經檢討成績較優者。
四、協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績效良好者。
五、主辦軍訓人員之重要活動,績效優良者。
六、對上級交付職務以外之任務,圓滿達成者。
七、輔導頑劣學生,使其變化氣質有具體事實根據者。
八、執行工作或承辦業務績效優良者。
九、其他足資激勵之行為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