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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軍訓人員具有左列事蹟之一,經證明屬實者,得核予記功一至二次之獎勵

一、領導或指導學生參加重要比賽,榮獲團體第一名者。
二、年度軍訓績效檢查或學期軍訓工作督導之成績特優者。
三、輔導學生從軍報國,績效卓者。
四、策劃、主辦重大工作或重要活動,圓滿達成任務,且有特殊績效者。
五、經權責單位考核評定,其軍訓教學或學生生活輔導績效特優者。
六、對突發或非常事故,處置得宜者。
七、搶救重大災害,達成維護學校或團體之安全,著有功績者。
八、破獲非法案件,有助學校安全者。
九、編撰軍訓教材,經審查合格或承辦業務績效特優者。
十、主辦自強活動或擔任自強活動之領隊,著有特殊績效者。
十一、其他足資獎勵之事蹟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