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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人員獎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軍訓人員獎懲之建議,由下列人員行使之。
一、直轄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二、直轄市政府教育局軍訓室主任。
三、各縣 (市) 軍訓督導。
四、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校長。
五、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訓導長 (主任) 。
六、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軍訓主管。
前項各款人員之獎懲建議按行政系統送由教育部軍訓處辦理;惟第二、四
、五、六款人員,如係對軍訓人員記大功及記大過或特殊事件之獎懲建議
,須經其服務單位之主管核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