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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中途學校隸屬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課程、教材教法及輔導等在職進修活動。
中途學校應聘請社會工作、心理、輔導及教育等專業人員,並結合民間資源,提供多元之選替教育及輔導。
前項專業人員,每年應至少接受六小時以上與本條例有關之專業訓練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