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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途學校教育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中途學校應積極運用設有輔導諮商、社會工作、心理、犯罪防治、醫學、法律、教育系(所)、學程及中心之大學校院資源,協助進行教學及身心輔導之研究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