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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3 條
各校教師擔任導師工作,有優異成績表現者,學校應於每學年度結束時,
列舉事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獎勵。並得儘先遴用擔任學校行政主管
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