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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體育仲裁人有影響體育仲裁之公信力、公正性及專業性之行為且情節重大者,體育仲裁機構應註銷其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