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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紛爭仲裁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8 條
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前申請撤回體育仲裁者,當事人得請求退還已繳納體育仲裁費用之全額。當事人於體育仲裁人選定後,第一次詢問期日前,申請撤回者,得請求退還扣除應繳納體育仲裁費用半數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