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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個人捐贈運動員專戶與所得稅列舉扣除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前條列舉扣除金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未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但書規定,得全數作為列舉扣除額。
二、指定捐贈特定運動員,其捐贈金額併當年度個人與其依所得稅法規定應合併申報綜合所得稅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對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之捐贈金額,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規定,於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之額度內申報捐贈列舉扣除額。
個人捐贈超過前項第二款規定得列報之捐贈列舉扣除額時,超過之金額應於捐贈之次年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限屆滿翌日起三十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申報贈與稅。前條但書之捐贈,應於捐贈行為發生後三十日內,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