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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特定體育團體之會員參選理事時,應就運動選手理事、個人會員理事或團體會員理事三類擇一登記,並應登載於選票上;未於選舉前擇一登記並經登載者,不得參選或候補;已參選或候補當選者,其當選無效;當選後經選務委員會審定資格不符者,亦同。
理事選舉當選及候補當選名次,應按章程規定及得票多寡定之;遇有缺額遞補時,應以前項同類之候補當選人,分別依次遞補。
團體會員理事喪失團體會員代表資格者,應由該類別之候補理事依序遞補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