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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1 條
特定體育團體與合作廠商訂定本法第二十一條第四項前段之贊助契約者,應經理事會會議通過始生效力,並於訂定後於官方網站以適當方式公布。
前項贊助契約涉及運動選手之權利義務者,於訂定前,應經運動員專項委員會或由運動選手理事陳述意見;契約之訂定應審酌其意見為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