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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6 條
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及會員代表之選舉或罷免,應由理事會在召開會議十五日前,審定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之資格,造具名冊,報本部備查;更換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