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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申評會評議決定作成後,就其事件,有拘束特定體育團體之效力。
特定體育團體原決定經撤銷後,須重為決定或其他一定作為或不作為者,應依評議決定內容及意旨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