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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4 條
特定體育團體為辦理申訴案件之評議,應設申訴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九人至十一人,任期二年,由特定體育團體遴聘下列人員擔任;其中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一、運動選手理事一人。
二、現任或曾任國家代表隊選手或教練三人或四人。
三、團體會員代表一人。
四、社會公正人士三人或四人。
五、秘書長或副秘書長一人。
前項第四款社會公正人士,應至少一人具備法律專業。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申評會之組織簡則及委員名單應報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