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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2 條
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遵守法令、章程、規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及理事會議決議之義務。
個人會員(代表)、團體會員及團體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規章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致危害特定體育團體名譽及利益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為下列之決定:
一、停權。
二、除名。
前項決定之作成,應考量違反情節及程度,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應一律注意,並應遵守正當程序,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