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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除本法及其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特定體育團體應依人民團體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事監事聯席會議;各專項委員會及其他會議,依其章程、規章、組織簡則或其他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