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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特定體育團體得設置行政、訓練、裁判、競賽、國際事務及其他專責特定事務之工作小組,承秘書長、副秘書長之命執行與處理相關會務。
前項工作小組得設組長、副組長及幹事若干人,由秘書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充任之。
前二項編制員額及職稱,應配合團體規模、財力及業務需要,以章程、規章或組織簡則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