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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並依前條將投資計畫送本部備查者,得填具獎勵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一、申請獎勵者之基本資料、證明文件及投資證明。
二、職業運動事業之章程、公司登記資料及投資案相關董、監事會紀錄及其他會議資料。
三、職業運動事業自投資時起,至提出申請年度前之各年度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及申請年度截至公告日前之各季季報或半年財務報表。
四、職業運動事業近年營運狀況,包括營運計畫書、重要之活動紀錄、運動表現紀錄、教練與選手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其他有關獎勵評選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