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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規範及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職業運動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職業運動業之股份有限公司。
二、公營事業:指符合下列各目之一之事業:
(一)各級政府獨資或合營。
(二)政府與人民合資經營,且政府資本超過百分之五十。
(三)政府與前二目公營事業或前二目公營事業投資於其他事業,其投資之資本合計超過該投資事業資本百分之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