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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應配置溯溪嚮導或安全人員;其活動參與者五人以下者,配置一人,十人以下者,配置二人,十五人以下者,配置三人,以下類推。但應至少一人為溯溪嚮導。
前項溯溪嚮導配置規定,自本辦法發布後二年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