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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辦理溯溪活動,應遵行下列規定:
一、揭示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許可辦理溯溪活動之文件及其字號,並確實依計畫書內容執行。
二、活動參與者未滿二十歲者,應取得本人及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書面同意。
三、活動辦理,應配合中央氣象局所發布溯溪活動區域之氣象、風力、累積雨量及其他情形,採取應變措施;其可判斷將有驟雨、大雨、間歇性陣雨、持續性降雨、強風、颱風或其他有安全疑慮之情形者,應取消活動。
四、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於溯溪活動當日,應對活動參與者實施溯溪活動之健康及安全教育。
五、溯溪嚮導及安全人員於溯溪活動時,應隨時注意活動參與者之身心或安全狀況,不得令其有單獨行走其他路線之情事。
六、不得違反其他相關法規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