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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自然人、法人或團體經營溯溪活動業,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之條件、程序及應檢附之文件、資料,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訂定之自治法規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