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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辦理溯溪活動,其場地位於或經過法規規定應先申請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應向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