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溯溪活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團體或溯溪活動業者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體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