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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運動裁判(以下簡稱裁判)之分級及其得從事賽會執法之工作,規定如下:
一、C 級裁判:擔任各級政府或特定體育團體舉辦之各種運動賽會或競賽之裁判。
二、B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以下各種分齡比賽及前款之裁判。
三、A 級裁判:擔任全國性綜合運動賽會之裁判、國家代表隊出國比賽之隨隊裁判及前款之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