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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裁判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
一、謹守專業倫理,發揮運動競賽及運動教育之價值。
二、秉持專業、公正、公平及熱誠,使運動競賽之賽程或比賽順利進行。
三、熟悉裁判技術內容及比賽規則,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
四、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