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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最近三年未發生消費糾紛或意外事故者,體育署得依獎助辦法予以獎助:
一、推展無動力飛行運動著有績效。
二、於依本辦法核准經營之飛行場,辦理無動力飛行運動賽事。
三、於我國辦理無動力飛行運動國際賽事,促進國際體育運動合作及交流。
四、配合體育政策辦理體育活動,促進運動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