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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前條第二項第二款場地、設施及其設備,規定如下:
一、起飛場:包括跑道區及起飛臺。跑道區長寬不得小於十公尺乘以二十公尺;有二以上起飛臺者,其臺距間隔至少十公尺。
二、降落場:長寬不得小於二十五公尺乘以二十五公尺。
三、設施:包括風筒及地面標示物。
四、設備:包括旗幟及對講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