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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無動力飛行運動業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無動力飛行運動:指操作下列載具,以人員助跑及利用風力支撐形成空氣動力,藉以滑翔飛行之運動:
(一)無動力飛行傘(以下簡稱飛行傘)。
(二)滑翔翼及其他非由機械動力推進之載具。
二、無動力飛行運動業:指提供無動力飛行運動體驗服務或教學課程之運動產業。
三、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指依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規定,取得雙人飛行傘載飛員或無動力飛行運動之指導人員(以下簡稱指導人員)資格之體育專業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