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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亞洲運動會、世界大學運動會及中央主管機關推動之學生運動賽會競賽種類為原則;其設班基準及發展之運動種類如下: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一)國民小學自五年級起,國民中學自一年級起,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三類為限。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並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一類;其增加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二)高級中等學校附設之國民中學部自一年級起,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並應與所屬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相同。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每年級得設立二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並應與所屬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班發展之運動種類相同。
二、高級中等學校自一年級起,每校每年級設立一班,其發展之運動種類以四類為限。但報各該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一類,其增加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二)經專案核准每年級設立二班者,得增加發展運動種類三類;其增加之種類,以奧林匹克運動會必辦運動種類為限。
體育類高級中等學校設班基準,由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不受前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