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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立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體育班課程,應依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體育班課程實施規範及體育班體育專業領域課程綱要實施,自一百零八學年度,依照不同教育階段逐年辦理,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國民小學、國民中學:
(一)部定及校訂課程所開設之體育專業課程,國民小學合計每週以六節至七節,國民中學以六節至八節為限,並以上課日之第六節課以後實施為原則。
(二)前目體育專業課程,於出賽期間,必要時,並得自各該主管機關所定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學生在校時間實施原則之非學習節數適當時間實施。
(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體育專業課程,應以提升學生健康及體適能為主,著重多元運動能力之發展。
二、高級中等學校:體育專業科目,包括體育專業學科及體育專項術科,合計應達五十學分;體育專業學科,每週以二節為原則,體育專項術科,每週以六節至十節為原則,並得自各類科教學時數中調整。
體育班得利用晨間、例假日或寒、暑假,對學生實施課業輔導及集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