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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免徵營業稅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本部受理第五條申請,應邀集機關代表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經審查認可者,發給認可文書,並副知主管稽徵機關。
前項認可文書應載明認可範圍。
第一項審查小組,其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