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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為輔導及協助前條第一項規定重大投資案件各該執行事項,本會應分別邀
集各該中央機關及地方政府組成「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工作小組」,辦
理各該重大投資案件依據各該法令申請、審查進度查詢及提供協調、聯繫
、諮詢分別如下:
一、我國運動產業、公共建設、技術服務及市場資訊等相關法規諮詢服務

二、環境影響評估相關作業。
三、水土保持相關作業事項。
四、都市設計審議相關作業事項。
五、公有土地取得及其撥用作業事項。
六、私有土地徵收。
七、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變更或區域計畫範圍非都市土地使用變更。
八、配套聯外道路興建。
九、開發許可相關事項。
十、貸款信用保證、利息補助及各種賦稅減免相關事項。
十一、其他經各該機關認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