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場館重大投資案件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教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為審核本辦法規定重大投資案件之申請,應視各該案件性質而分別組
成審定會審議認定之。
前項審定會,由本會邀集學者專家、相關機關(含各該重大投資案件所在
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本會人員組成之。
審定會開會時,得邀集相關主管機關(構)人員代表列席陳述意見。
前二項規定各該審定會成員或代表有利害關係者,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
定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