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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擇定及協助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申請單位辦理重點國際運動賽事期間,有其他協助之必要者,應以書面載明下列事項,向本部提出:
一、賽事名稱、時間及地點。
二、參賽國家數及隊(職)員數。
三、需申請協助事項。
前項第三款需申請協助事項,應敘明需本部協助之必要性,並提供相關佐證資料或資訊以利本部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