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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申請單位,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計畫及下列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
一、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二、符合前條所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三、自願接受本部實地稽查執行情形同意書。
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目標。
二、計畫內容及實施方法;關鍵技術或品牌有授權第三人使用時,其方式及期程。
三、引進關鍵技術者,具體敘明擬引進之關鍵技術對我國運動發展之重要性;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者,檢附包括市場調查及產業行銷之相關品牌發展策略。
四、執行時程及進度。
五、人力配置。
六、所需經費預算。
七、預期效益。
八、其他本部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