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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補助運動事業引進關鍵技術及發展國際或自有品牌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申請單位:指從事運動產業之法人、合夥或獨資,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補助者。
二、關鍵技術:指對運動產業之創新及發展,具有重要影響之技術。
三、國際或自有品牌:指申請單位取得其他國家或我國運動產業相關商標權之品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