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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學生參與觀賞運動競技或表演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已領取者,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命其限期返還補助款之全部或一部:
一、申請文件或資料虛偽不實。
二、同一案件,重複申請補助。
三、參與或觀賞之運動競技、運動表演,與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內容不符;或未依第五條所定之補助項目支用補助經費。
四、違反補助處分之附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