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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者,經審查合格,始得參加學科測驗;學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者,始得參加術科測驗;術科成績達七十分以上,並完成山域活動實習,成績及格者,發給山域嚮導證書。
前項實習期程,應於術科測驗通過後一年內完成;其未完成者,成績不予保留。
第一項學科、術科測驗之科目、方式、評分基準及完成山域活動實習之認定方式,由本部公告之。
第一項術科成績未達七十分者,得申請自檢定日起保留合格之學科成績一年。
第一項山域嚮導證書格式,規定如附件一、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