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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訓練機構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對訓練課程報名者之健康及山域活動經驗予以瞭解、篩選,並要求其提供報名前三個月內體格檢查證明。
二、與報名者訂定訓練契約;未成年者,並應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訂定緊急救護應變計畫。
四、訂定收退費基準及服務規定,並據以執行。
五、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六、其他經本部規定之事項。
前項第五款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五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