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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經遴選通過並簽訂契約之經銷商,應檢具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向發行機構或受委託機構申請發給運動彩券經銷證(以下簡稱經銷證)。經銷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經銷證號碼。
二、商業名稱及其負責人姓名。
三、商業所在地地址。
四、有效期間。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