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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國家體育場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場地如下:
(一)田徑場。
(二)田徑場觀眾席。
(三)戶外廣場。
(四)露天表演場一。
(五)露天表演場二。
(六)籃球場。
(七)競賽選手準備區。
(八)賽務控制區。
(九)醫療設施區。
(十)媒體區。
(十一)貴賓區。
(十二)尾翼區。
二、設施設備如下:
(一)田徑場夜間照明。
(二)田徑場大螢幕。
(三)田徑場聖火臺。
三、體育運動團體如下:
(一)人民團體經內政部核准立案,且以本會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者。
(二)以本會為主管機關之全國性體育財團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