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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條例 109.06.10 修正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
年一月一日起實施。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 7 條
運動彩券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十二。但發行機構
依本法第十一條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運動彩券之銷售
額達售出運動彩券總金額百分之五十時,其銷管費用不得超過其售出金額
百分之十。
前項銷管費用,包含運動彩券銷售佣金、發行機構報酬、運動彩券發行損
失、賠償責任準備金及為發行運動彩券舉辦之活動費用。
前項發行損失、賠償責任準備金之比率下限及至發行期間屆滿未支付款之
處理,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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